(2017)赣042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殷汤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汤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4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汤雄,绰号“黑皮”,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1994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汤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汤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表侄女桂某欠丁某1的债务一事,2016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殷汤雄邀集他人在九江县港口集镇桂某住处与丁某1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殷汤雄用砍刀将丁某1手、腿砍伤。经鉴定,丁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郝某、项某的证言、被告人殷汤雄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汤雄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累犯,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殷汤雄没有异议,只是辩称自己已经取得被告人丁某1的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汤雄表侄女桂某因赌博欠下丁某1债务。2016年1月16日凌晨,丁某1邀集陈某、郝某来到九江县港口街镇桂叶青婆婆项某住宅处向桂某索要欠债,被告人殷汤雄接到项某的电话后,和阿龙(具体姓名不详)等人前往港口街镇桂叶青住处,与丁某1等人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殷汤雄用砍刀将丁某1手部、腿部等处砍伤。经九XX某2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1面部、左上下肢等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1月27日19时许,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将殷汤雄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殷汤雄已赔偿被害人丁某1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丁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2016年1月16日凌晨,他打电话给桂某叫她还钱,桂某说,她表叔殷汤雄没有和他打电话吗?然后,他就打电话给殷汤雄,殷汤雄说他是帮桂某担保,但是没有钱。他就又打电话给桂某问她在那里,桂说她在港口的家里。他就开车带着陈某、郝某到桂某家,桂某却不在家里,于是他又打电话给桂某,桂说她在沙河。他就回九江,走到半路,桂某又打电话说她回港口了,并把地理位置发过来了,他看桂确实在港口,就又返回桂某家。他到了桂某家的门口后打电话给桂某,桂叫他等一下,然后殷汤雄打个电筒出来,并叫他过去,他一过去,殷汤雄就用一把手枪顶着他左边的头,他就不敢动,从桂某家又出来几个年轻人,有一个拿着单管猎枪,其余的拿着大砍刀和木棍,他看情况不对,就跑进桂某家里,那些年轻人就在后面追,并把他堵在房子的大厅里,接着那些人就用手上的东西朝他身上打。过了几分钟,殷汤雄进来了,那些人就停止打他。殷汤雄用一把很重的大砍刀朝他的头部左边打了一下,还用刀背打了他的左前臂和左小腿。然后就停了手,并威胁他不能报警。之后,殷汤雄那伙人就开车离开了。他在住院期间,殷汤雄给他5万元人民币;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6年1月16日凌晨3点多,丁某1接到一个女性打来的电话后,说要去乡下,有人要还他钱。说完就开车带着他、郝某及另外两个年青伢到港口集镇。他和丁某1、郝某下车刚走了十多米,对面就冲出一批男子,有人用电筒照他们,他们看不清楚,对方的人围过来拿东西打他们,他走在最后,看到情况不对,就往回跑,刚跑到停车的地方就被对方按倒在地上打,打完后又把他押到一户人家里,进去后他看见丁某1趴在地上,头部有血迹。有3个人坐在凳子上,坐在凳子中间的那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手枪,屋里还有名男子拿着一把长枪。他看见有人拿刀砍丁某1,应该砍了好几刀,砍完后还和丁某1说了话,具体说了什么他没听清楚;3、证人郝某的证言,他和桂某是同学,桂某欠丁某14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16日凌晨3点多钟,桂某打电话给丁某1说要还钱,丁某1接完电话就开车带着他、陈某等一行五人到港口,丁某1、陈某和他下车往桂某家走,突然就有好多人用电筒对着他们照,并围过来打他们,一个外号叫“黑皮”的人拿着一把手枪,他挣脱后躲进田地里去了。事后他打电话给桂某,问她是怎么回事。桂说是她表叔“黑皮”非要过来;4、证人项某的证言,2016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她听见有人在外面敲门,她没有开门也没应声。她后来听见外面的人给她孙女桂某打电话。之后桂某打电话过来问她是不是有人来家里找她,她就叫桂某叫殷汤雄过来。后来殷汤雄到了她家,殷汤雄在她家堂屋和对方吵了起来,不一会儿又打起来了,大概打了十几分钟,后来就走了。她早上起来看见堂屋地上有滩血;5、辨认笔录;6、江西九XX某2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华某司某所【2016】临鉴字第048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丁某1左胫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7、收条、谅解书及九江县公安局的相关情况说明;8、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关于殷汤雄归案情况的说明,殷汤雄系被抓获归案;9、九江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本案是否涉枪无法查实;10、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09)浔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殷汤雄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该院于2009年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1、江西省洪都监狱释放说明,殷汤雄在该监狱服刑于2013年5月5日刑满释放;12、被告人殷汤雄的供述,他用刀背打了丁某1。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汤雄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汤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汤雄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丁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汤雄的辩解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汤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