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冬青建材商行与鲁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冬青建材商行,鲁雪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788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冬青建材商行,注册号330802609002128,经营场所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上蒋村**号。经营者:徐冬青,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鲁雪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原告衢州市柯城冬青建材商行与被告鲁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清偿货款614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文兵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冬青建材商行的经营者徐冬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雪红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水泥、钢材款6145元,并承诺分三期付清,于2016年9月20日支付2000元,2016年10月20日支付2000元,2016年11月20日支付2145元。期至,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冬青建材商行货款61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雪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重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