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陕平与耿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陕平,耿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33号原告朱陕平,男,1971年2月2日,汉族,住址: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大勇,男,成年人,汉族,住址: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陕平与被告耿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陕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朱陕平负担。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