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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陕平与耿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陕平,耿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33号原告朱陕平,男,1971年2月2日,汉族,住址: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大勇,男,成年人,汉族,住址: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陕平与被告耿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陕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0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朱陕平负担。审判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