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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聪与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聪,男,汉族,居民,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司绍山,系该林场场长。申请执行人李聪与被执行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2588.85元及利息27843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05元,申请执行费23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白面镇分理处内存款164842.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