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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业主委员会与王卫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业主委员会,王卫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4187号原告: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内。主要负责人:曹勇,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兰,女,该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王卫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安丰镇。原告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南翰府业委会)与被告王卫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翰府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南翰府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卫新立即给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卫新负担。审理中,中南翰府业委会变更诉讼请求,按王卫新居住的×号楼×××室建筑面积95.91平方米,要求王卫新给付物业费287.73元。事实和理由:中南翰府业委会系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小区(以下简称中南翰府小区)的自治组织,王卫新是该小区×号楼×××室的业主,其住宅面积为105.26平方米(含车库),每月每平方米应收取物业费0.3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王卫新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中南翰府业委会多次催交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如前诉请。王卫新未应诉、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南翰府业委会经中南翰府小区内业主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上报东台市安丰镇人民政府,经东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予以备案。自2016年7月1日起,中南翰府小区采用自治管理方式,由中南翰府业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履行物业服务义务。2016年8月22日,中南翰府业委会就中南翰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任免和小区内部物业管理等问题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小区内物业管理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本小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自主经营,民主监督……;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含车库面积)。小区物业管理费一年收取一次,今年从2016年元月1日开始收计。”另查明,王卫新系中南翰府小区×号楼×××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5.91平方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王卫新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中南翰府业委会向王卫新发出催交物业费的通知书,并将催交通知书张贴在王卫新居住的×号楼×××室门上,告知王卫新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交清物业服务费,敦促王卫新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王卫新收到该通知后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故中南翰府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中南翰府业委会主张以王卫新住宅建筑面积95.91平方米计算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助管理,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其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侵犯业主共同利益行为。因此,对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南翰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上报小区所在地安丰镇人民政府,经东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中南翰府业委会自2016年7月1日起负责中南翰府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对小区进行了自治管理,其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王卫新作为中南翰府小区的业主,接受相应的物业服务后,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故中南翰府业委会要求王卫新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问题。2016年8月22日,中南翰府业委会向中南翰府小区全体业主发布公告,明确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含车库面积),王卫新未明确提出异议,参照王卫新住房面积,结合中南翰府业委会对王卫新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对中南翰府业委会主张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王卫新应当向中南翰府业委会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287.73元(95.91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10个月)。王卫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而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安丰镇中南公园翰府业主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7.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卫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 惠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