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晓华、袁有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华,袁有根,沈红英,易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华,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袁有根,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沈红英,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易明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华与被执行人袁有根、沈红英、易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袁有根、沈红英、易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有根、沈红英、易明强履行(2016)浙052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有根、沈红英、易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有根、沈红英、易明强存款14963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