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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北金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衡水东明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衡水东明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金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新区苏正村。法定代表人:陈会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衡水东明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衡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郑凤真,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金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东明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6)衡11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衡11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