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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李俊利,刘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岳素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法定代表人梁甲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地址平遥县。法定代表人孟笑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利,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刘家臣,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押、变价四被执行人相应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