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贾永涛、贾瑞峰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贾永涛,贾瑞峰,贾永亮,王凤珍,开鲁县黑龙坝镇黑龙坝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3民初3423号之一原告: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吴梦潇,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春梅,系公司经理被告:贾永涛,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贾瑞峰,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贾永亮,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凤珍,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开鲁县黑龙坝镇黑龙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代表人:于贵海,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涛、贾瑞峰、贾永亮、王凤珍,第三人开鲁县黑龙坝镇黑龙坝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开鲁县利农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