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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毛兴国与杜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兴国,杜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025号原告:毛兴国,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杜昌成(曾用名杜飞),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毛兴国与被告杜昌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由原告毛兴国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兴国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