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毛兴国与杜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兴国,杜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025号原告:毛兴国,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杜昌成(曾用名杜飞),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毛兴国与被告杜昌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由原告毛兴国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兴国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