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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15号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董事长。被告陈敏,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