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管铁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610号被执行人管铁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0.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让胡路支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