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实保与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实保,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全微,李其军,周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73号原告:李实保,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楼东楼第二层4号。法定代表人:严凯。被告:赵全微,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其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周云海,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李实保诉被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全微、李其军、周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实保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实保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0元,由原告李实保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又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