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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解放村三组中山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国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基于上述事实,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都江堰市好声音娱乐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涛审判员 刘小红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