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5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出桂宏与出伟卿、陈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出桂宏,出伟卿,陈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896号原告:出桂宏,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出伟卿,男,1985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美燕,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出桂宏与被告出伟卿、陈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出桂宏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出桂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出桂宏负担。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刘天强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