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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永川区小马广告经营部与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川区小马广告经营部,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小马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经营者:马应勇,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3幢4-35#、4-36#、4-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GTX8A。法定代表人:刘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永川区小马广告经营部广告制作费及违约金,但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永川区小马广告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所涉广告制作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均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小马广告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474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