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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世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王某1,郭世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刑初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住濮阳县,系受害人田某2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住濮阳县,系受害人田某2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志宾,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世明,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濮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世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丹、宋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1、王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志宾,被告人郭世明及其辩护人李国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郭世明与妻子被害人田某2因情感纠纷在家中发生争执,气急的郭世明遂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向田某2的头部、臂部等处砍了十余刀,后又用双手扼住田某2的颈部直至田某2死亡。经鉴定:田某2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世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王某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郭世明刑事责任,依法判令郭世明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804929.5元。被告人郭世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郭世明的刑事责任无异议,但被告人存在自首、悔罪、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罪行、偶犯、初犯等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清晨,被告人郭世明与被害人田某2因情感纠纷在家中发生争执,气急的郭世明遂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向田某2的头部、臂部等处砍了十余刀,后又用双手扼住田某2的颈部直至田某2死亡。经鉴定:田某2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郭世明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田某2的户籍证明。3、郭世明无前科证明。4、证明: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于2016年11月25日7时46分接到在八公桥郭庄处发生的一起其他外伤事故报警,报警电话:150××××0887。5、案发及抓获经过:2016年11月25日早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世明因感情问题及妻子田某2在濮阳县八公桥镇郭庄村其家中发生矛盾,郭世明手持菜刀朝田某2的头部、胸部等处砍数十刀,后犯罪嫌疑人郭世明用手扼住田某2的颈部致田某2死亡。后由濮阳县八公桥镇郭庄村居民郭某1拨打110报案至我局,我局八公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于2016年11月25日8时30分许在濮阳县八公桥镇郭庄村其家中将犯罪嫌疑人郭世明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郭世明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案发经过(补查材料)2016年11月25日8时许,濮阳县八公桥镇郭庄村村民郭某1拨打110报警称:“有两夫妻打架,其中一方已经无生命体征”。接到报案后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民警王汛、工勤人员黄晓峰遂即到达现场,到达现场与郭某2交流后得知,郭某2的孙子郭世明与其妻子田某2发生矛盾后打架,打架过程中郭世明将田某2打死了,当时郭世明就在现场等着公安机关的民警,之后将郭世明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郭世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证言:今天早上不到8点钟时,我村近邻郭某2去我家诊所说:“你快去看看吧,俺家明明(郭世明)两口子打架,明明家快不中了。”,我随即拿了个听诊器去他家啦。到他家后,明明媳妇田某2在堂屋东边两间客厅沙发上躺着,身上盖着被子,脸上都是血,我给她听诊时掀开被子,发现她衣服上有很多血,心脏已停止跳动,我给她家人说,人可能不行了。当时郭世明在堂屋东间卧室呆着。郭某2让我打县医院120,我说打县120来得慢,打乡医院的来得快,乡医院的车也可以送到县医院。接着我用郭某3手机打了乡120电话,郭某2又叫我打110电话报警。过了10来分钟,120的车来啦,张同印大夫看了看田玉萍的瞳孔说,人不行了,并还说我人不行了,给他们120打电话咋啦。紧接着,派出所的也到了。不知道郭世明两口为什么打架,他们结婚有两年了,明明出去打工,他媳妇在家,也没有听说过啥。他俩结婚两年了没有小孩,也不知道啥原因。2、证人郭某2证言:11月25日早上7点多,我起床后在街上溜达,接到我孙子郭世明的电话,郭世明在电话中说:“爷,你在哪里?你过来吧,快点!”我感觉情况不妙,就连忙往回跑。跑到我孙子家推开堂屋门,看见我孙子郭世明正双手拉着田某2的手,田某2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地上都是血,郭世明脸上也有血,我知道出大事了,连忙让郭世明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我又连忙跑去喊我们村的医生郭某1,郭某1来了家中看了看,确认田某2已经死了后,我又让郭某1打了报警电话。田某2嫌我孙子比较老实、笨。每天吃饭都是我孙子郭世明给田某2端的饭,我还发现过他们两人一个在床上,一个在沙发上睡觉,好像没在一块睡觉,两年了没有怀上小孩,让他们检查,我孙媳妇田某2也不去。3、证人李某证言:今天早上快八点的时候,我村的郭某2敲我家的门,我光听见打架什么的,其他的没听清,我对我丈夫说你赶紧起床吧,我听着中信说打架啦,然后我丈夫起来就出去了,停了一会儿我丈夫回来了,他让我赶紧起床,说郭世明把他媳妇打死啦,有好多血,我起来到胡同里120的救护车已经来了,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我一听这就害怕所以也没去郭世明家。田某2经常来我家玩,没听说她和郭世明有什么矛盾,郭世明和田某22014年结婚,我是他俩的媒人,我从介绍到他俩结婚也就有一个多月,结过婚之后也没听说他们俩吵架什么的,郭世明经常在外面打工,今天算是从外面打工回来才十几天,没听说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4、证人郭某3证言:11月25日早7点52分左右,我还没起床,郭某2来我家喊我,说:“快点起吧,打死人了”,让我赶紧去,我起床后让郭某2先去找我村的医生郭某1,然后我去了郭世明家。我先来到郭世明家大门口,等郭某2领着郭某1来后,我们三个一块进了郭世明院子里,郭某1进到堂屋里,一会出来后摇了摇头,意思是“人已经不行了”,郭某2让郭某1用我的手机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我没有见郭世明,我进到郭世明家院时,听郭某2说郭世明在堂屋里,我没进堂屋,所以没见郭世明。我没听说郭世明和田某2有啥矛盾,郭世明经常在外打工,田某2经常去我家玩儿。5、证人王某2证言:昨天早上七点多,我在做早饭的时候,我老头郭某2从外边回来了,他叫我一块去堂屋东间明明睡的屋子,我看到孙媳妇在沙发上头朝南脸朝上躺着,明明坐在沙发南边,双手抓着孙媳妇的手,明明手上都是血,孙媳妇躺着一动不动,明明说:“奶奶我报案去吧,”我说:“中,你报吧”,明明说:“我不报案跑到哪都不中,”我说:“你懂我不懂”,说着明明就穿上衣服了,我到厨房把做饭的天燃气关上就回到明明的房间,当时我老公郭某2也在房间里也不吭气,后来我老公就出去找人去了,后来120的和派出所的都去了。我们没问用啥砍咧,他也没说是用啥砍的,我想着是用我家的菜刀。明明当时穿紫色秋衣,白色秋裤,穿一双红色棉拖鞋,田某2穿一件黑色秋衣,水红色秋裤,脚穿一双白色袜子,身上盖着一条兰花白底的被子。田某2脸上有血,明明脸上也有血,其它地方没注意有没有血。我是看着明明穿上衣服准备报案了,我还帮着他找到衣服让他穿上,他自己就说穿上衣服准备报案了。11月25日那天早上我是7点来钟起的床,当时郭明明还没起床,他们的房间门也没开。我做早饭时,准备切葱花时没有找到菜刀,我最后一次见菜刀还是出事头一天晚上,我做饭切南瓜的的时候.6、证人胡某证言:我是郭世明的大奶奶,郭世明的爷爷郭某2是我丈夫郭金忠的弟弟。2016年11月25日早上7点多,我送孙子上学,回到家门口,郭金仲对我说出事了,把人杀死了,你去郭世明家吧,我把电车放回家,就去了郭世明家。到他家见到本村医生郭某1从郭世明住的房间出来,说:不中了,人已经不行了。我进客厅见到田某2躺在沙发上,头朝南,身上盖着被子,露出脸,脸上有血,我上前探了探她的呼吸,已经没有气了,我就去客厅里面的套间,郭世明在那坐着,我就问郭世明:小啊,你咋弄这啊,不能过咱不过啊,他没有吭声。我记得旁边有人说让我呆一会,我忘记是谁说的了,我就呆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把郭世明带走了,我也就回家了。我觉得田某2可能是相不中郭世明,叫去办理结婚证登记她不去,叫办理准生证她也不去,郭世明回来了,他就要提出出去打工,这些话我是听郭世明的奶奶说的。7、证人张同印证言:今天上午八点十五左右,俺院司机何阳阳叫我出诊,我问啥病人啊,他说八公桥郭庄村两口子打架,之后我们就去现场了,还有俺院的女护士赵改霞也一块去啦,我们到郭庄村西头一胡同口的时候,胡同口有好多人在那站着,那家的人也在那等我们,那一家在一个南北胡同的东边,大门朝西,我进到那家堂屋里面后,看到那家堂屋的地上有好多血迹,在堂屋靠东墙一个沙发上躺着一个女的,那个女的脸朝上,头南脚北,头上有两个刀印,有十公分左右长,我看了看那个女的瞳孔,双侧瞳孔散大,已经死亡啦。跟我一块进到堂屋里的那个村医生听了听那个女的呼吸和心跳,已经没有了。在那家堂屋东间的套间里我看到一个年轻男孩和他爷爷在那儿,那个男孩在床上坐着,他爷爷在那站着,我就问那个男孩的爷爷那个男孩是不是喝醉了,那个男孩的爷爷说没有。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这个人平时比较内向不爱说话,与别人沟通不多。我和田某2在2014年农历12月份的时候经过我邻居郭某3的媳妇介绍认识的,到了当年农历12月28日我们两个就结婚了,结婚之后我们沟通的也不多。今天凌晨田某2在客厅里的沙发上睡,5点左右我就给她说:“外边冷,去里面屋里歇着吧。”她没有说话也没有动。我看她没有动就回卧室里关了空调在床上给我妈妈打了个电话让我妈妈回家给我媳妇检查一下,我妈说这几天回不来。我挂了电话之后,田某2就冲进了卧室里,将床上的被子都扔到了地上,她就对我嗷:“你给你妈妈打电话干啥啦?你不知道咱们两个没在一起过呀,你妈回来该不去还是不去,七大姑八大姨来了我也不去。”我说:“咱两个结婚这么些年了,说话都互相尊重一点,好交流。”她说:“我说话就这样你想咋办咋办。”说过之后他就去外边沙发上去了,当时我就已经被气急了,我就去了厨房里面拿了菜刀就又回到了客厅里面。田某2当时坐在南边的那个沙发上脸朝西,她看到我的右手里拿着刀语气很冲的说:“你想咋啦?”我听了她说的这一句之后我就更加气的慌了,就想用刀砍死她。我就用右手里的刀朝她的头左侧上边砍了过去,然后我就又用刀朝她的头上砍了第二刀,这时候田某2才喊着说:“明明,你想咋啦!你想咋啦!”还用两个手抓我的脖子和我的衣服站了起来,喊了一声“爷!”向外边跑了两步之后又退到了沙发上,我用左手将她推到在了沙发上面,我对她说:“二十年以后我给你抵命。”接着我又朝田某2的头上砍了两刀,田某2一直喊:“你咋啦!”我当时心里慌了,我把刀扔到了沙发上,用双手用力掐住了她的脖子持续了有五六分钟的时间,然后我松开手了。之后我就又抱着她哭了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我就给我爷爷打了一个电话让我爷回家,我爷爷进到了我的客厅里说:“天塌啦。”接着就哭了,我就用我的手机150××××0887打了120,我当时因为紧张说不清楚话,我爷爷不让我打了,他去把我奶奶和我们村里的医生郭洪涛叫了过来,给我奶奶说让她看着我。郭洪涛看了之后说田某2没有气了,我爷就又出去了,村里周围的邻居就过来了,我爷爷让我将我身上的衣服换换,我的脸上、手上和衣服上都有血,换下来的衣服放在了卧室里,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就将我带到派出所里了。我家平时做饭切菜用的菜刀,刀把手是不锈钢的和刀身连在一起的,刀身是不锈钢的,一边有刃,长有20多厘米,宽有15厘米左右。是在厨房的南墙边案板上拿的。我当时就是想用菜刀砍死田某2,该归零的归零。和她商量不通,这种日子没头,我感觉到非常绝望,直接杀死她妥了。我觉着有三点原因,第一个她不敬重父母,不敬重老人,给老人说话都是高声大嗓的;第二,走亲戚的时候叫她几次她才去,走一次亲戚生一次气。我今天是实在忍受不住了才想杀死她。我受不了她说的那些话,她说的话给我的感觉很无助,这种感觉是一种慢慢积累的过程,到一定程度就受不了。五、鉴定意见1、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濮公(物)鉴(物)字【2016】01205号鉴定意见:1、送检一楼东间客厅内距东墙100cm,距客厅门口260cm地面血迹、郭世明右手擦拭物、郭世明左手擦拭物、郭世明右手指甲擦拭物、郭世明面部擦拭物、田某2左手擦拭物、田某2右手指甲擦拭物、田某2颈部擦伤处擦拭物、一楼东间客厅内距南墙60cm,距西墙70cm地面血迹、一楼东间客厅内距客厅门口140cm,距西墙193cm血鞋印血迹、一楼东间客厅内距客厅门口60cm,距西墙170cm地面血迹、一楼东间客厅门东扇内侧把手上血迹、一楼东间客厅东墙上血迹、一楼东间客厅内靠东墙南侧沙发靠背上血迹、一楼东间客厅东扇门外侧距地面20cm距东门沿40cm血迹、一楼东间卧室内距西墙195cm距南墙190cm袜子、一楼东间卧室内梳妆台下袜子、一楼东间卧室内双人床上印有灰色条纹的白色秋衣、一楼东间卧室内梳妆台下侧地面上灰色秋裤。一楼东间卧室内距西墙185cm距南墙200cm红色右脚拖鞋、一楼东间卧室内距西墙185cm距南墙195cm红色左脚拖鞋、菜刀上塑料袋、一楼东间客厅内距东墙34cm距北墙185cm沙发上菜刀、郭世明左手擦拭物上均检见人血,均得到相同DNA分型,与田某2的血斑DNA分型一致,似然似比率达1.30Χ1023。2、送检郭世明胸部擦拭物上检见人血、得到一男性DNA分型,与郭世明的血斑DNA分型一致,似然似比率达4.02Χ1020。3、送检郭世明左手指甲、郭世明右手指甲、郭世明面部抓痕处擦拭物上得到DNA分型,分析不排除来源于田某2的血斑和郭世明的血斑DNA分型的混合。4、送检田某2阴道拭子上未检见精斑。2、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濮公(物)鉴(理)字【2016】181号检验意见:1、送检1号检材中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2、送检2号检材中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氯氮平、阿普唑仑。3、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濮)公(刑)鉴(尸)字【2016】(22)号鉴定结论:田某2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4、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汴京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7号(补查材料):被鉴定人郭世明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勘查笔录:2016年11月25日8时30分至12时,濮阳县公安局技术民警王彩安、武进仓等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菜刀一把、可疑血迹多份等,现场拍照55张,制图3份。2、检查笔录:①2016年11月25日12时至12时43分,在濮阳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魏广信、刘宗国的主持下,由濮阳县公安局者法医程金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后将犯罪嫌疑人郭世明左手擦拭物、右手擦拭物、左手指甲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胸部擦拭物、面部血迹擦拭物、左手指甲、右手指甲、面部右侧抓伤处擦拭物及郭世明血样一份予以提取。附检查照片7张,扣押物品清单1份。②2016年11月28日15时30分至15时43分,在濮阳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魏广信、刘宗国的主持下,由濮阳县公安局者法医陈相勇对犯罪嫌疑人身上伤痕固定证据。附检查照片10张。3、辨认笔录:本案证人王某2(犯罪嫌疑人郭世明的奶奶)辨认出4号图片的刀具即为其家中所用菜刀。八、被告人郭世明的辩护人提交濮阳县八公桥郭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关于被害人田某2土葬事项,经双方村委与双方亲属及家长同意,于2016年11月28日田某2买陪葬物品如下:四金35900元、衣服1198.4元、手提包1200元、苹果(七)手机6560元,当天在徐镇晁寨定棺材25000元。2016年11月25日尸体解剖当天花费:尸体伤口缝合费1500元、尸体清洗费2990元、尸体整容及送老衣3200元、穿衣服费1800元、尸首运送费500元。2016年12月12日土葬当天花费:纸草1500元、忙人招待费5000元、锁呐队1800元、冷棺费用1500元、墓碑1200元、搭墓用料1500元、其它费用1300元。以上合计93648.4元。并附相关单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世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郭世明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世明存在自首、悔罪、认罪、如实坦白、偶犯、初犯等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郭世明明知他人报警,其在现场等候抓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故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郭世明杀人手段残忍,本应予以严惩,但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郭世明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家属妥善处理了被害人田某2的丧葬事宜,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犯罪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驳回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王某1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明献审判员  崔树峰审判员  田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