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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德民与韦金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德民,韦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768号原告:齐德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韦金豹,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朱 莲人民陪审员 花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