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马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马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3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03号。代表人:王冠彤,行长。被告:马丽娜,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马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兆海审 判 员 王振广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