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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袁明亮与童海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亮,童海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055号原告袁明亮,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童海江,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亮诉被告童海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袁明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海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明亮撤回对童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袁明亮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