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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中农集团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中农集团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653号原告: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姚庄子农贸市场南头。法定代表人:王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荣璞,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新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农集团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层1413。法定代表人:刘尧。原告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中农集团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31982元,减半收取15991元,由原告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