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29号被执行人:崔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丽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