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金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747号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7号3单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50058615C。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崴,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被告:肖金玉,女,1951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