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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秦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秦振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2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04279X9。负责人王小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少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秦振生,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诉被申请人秦振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21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已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振生银行存款1721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