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雁、张琦与李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琦,李雁,李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琦,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雁,女,1977年7月3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蕾,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兴,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北京谦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琦、李雁因与被上诉人李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琦、李雁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琦、李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琦、李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545元,由张琦、李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张琦、李雁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琦、李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龙审判员 霍翠玲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天予-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