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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菊花、王向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花,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96号申请人:王菊花,女,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王向阳,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区天台山。申请人王菊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向阳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向阳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英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