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军与刘广斌、刘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刘广斌,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广斌,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兴安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刘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韩军与刘广斌、刘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广斌、刘明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广斌、刘明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韩军未受偿金额为9893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