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秀玲、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玲,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玲,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址。被执行人:张宝军,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玲与被执行人张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