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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63号原告李志刚,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太行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辛俊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相林,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志刚诉被告河南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