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韦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梅某某。韦某某与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9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8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2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暂时无法变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评估拍卖需要一定时间,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得其同意,决定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成评估并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9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