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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挺东、赖良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杨挺东,赖良柱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951号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西塘步立交桥南岭背垌。法定代表人:唐传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直,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挺东,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赖良柱,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挺东、赖良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为1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嘉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