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翠花非法种值毒品原值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翠花,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翠花犯非法种值毒品原值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翠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翠花在其西华县逍遥镇西贾行政村家门口外空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2017年3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逍遥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经现场清点宋翠花种植罂粟数量为1700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翠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值毒品原值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宋翠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翠花以吃菜为目的,在其自家门口外空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2017年3月19日西华县公安局逍遥镇派出所所长带领民警在辖区排查时,发现宋翠花家门口外空地上有疑似毒品原植物,民警铲除后当场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1700株。经西华县农业局技术推广站鉴定,扣押的1700株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宋翠花于2017年3月22日主动到西华县公安局逍遥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翠花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翠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1、贾某2证言,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西华县农业局技术推广站鉴定报告,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逍遥镇派出所查获经过,被告人宋翠花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翠花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1700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翠花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所种罂粟苗不是为制造毒品所用,主观恶性不大,其又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翠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水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