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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平均、李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平均,李东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9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鹤鹏,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敢信用社主任。被告曹平均,男,汉族。被告李东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平均、李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