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平均、李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平均,李东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9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鹤鹏,系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敢信用社主任。被告曹平均,男,汉族。被告李东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平均、李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