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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江,叶霞,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芜繁路鲁港新镇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91340200719929283G。被执行人: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76146-3。被执行人:张江,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霞,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东流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1966-4。本院在执行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江、叶霞、安徽江淮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买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