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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余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5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余伟,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余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何余伟与童某2、叶某等人在义乌市鸡毛换糖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何余伟喝了二、三瓶500ml装的千岛湖啤酒。同日19点30分许,被告人何余伟和童某2、叶某等人至义乌天伦王朝KTV唱歌,期间被告人何余伟又喝了六、七瓶330ml装的啤酒。次日凌晨1时26分,被告人何余伟驾驶车牌号为浙H×××××的小型轿车从浙江义乌驶往浙江金华,在行驶过G60沪昆高速公路义乌收费站后于收费站内广场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余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余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童某2、叶某、陈某的证言,抽血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何余伟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余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余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余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创书 记 员 骆旭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