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张秀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张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住高青县城黄河路94号。法定代表人:蔡兆忠。被执行人:张秀忠,男性,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与被执行人张秀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秀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申请执行标的3008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