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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石、王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石,王彬,安平县烨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索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路荣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933号原告: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康泰街7号。法定代表人:孙宝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赞、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石,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告:王彬,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安平县烨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徐曈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被告:河北索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严曈村西50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石,执行董事。被告:路荣稳,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烨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索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石、王彬、路荣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平县烨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索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石、王彬、路荣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平县烨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索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石、王彬、路荣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5元,由原告衡水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