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初19号原告杨某,女,回族,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委托代理人严珍珍,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张川县广场东路右侧。法定代表人马晖,局长。第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供销合作社。所在地张川县张川镇中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行政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田田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