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县东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浦县东祥商贸有限公司,霞浦县好旺佳农贸有限公司,金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刘华忠,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霞浦县东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霞浦县好旺佳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核,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孟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霞浦县东祥商贸有限公司、霞浦县好旺佳农贸有限公司、金孟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21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霞浦县东祥商贸有限公司、霞浦县好旺佳农贸有限公司、金孟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松晖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