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刚、赵世珍、赵士合、朱文风、赵士宽、沈合兰、李振喜、丁凤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刚,赵世珍,赵士合,朱文风,赵士宽,沈合兰,李振喜,丁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苏义学,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景,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岗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世珍,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士合,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朱文风,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士宽,��平罗县。被执行人:沈合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振喜,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丁凤红,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刚、赵世珍、赵士合、朱文风、赵士宽、沈合兰、李振喜、丁凤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刚、赵世珍、赵士合、朱文风、赵士宽、沈合兰、李振喜、丁凤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999000元,支付利息3710156.07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利息3283407.46元;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7月12日,利息426748.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4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8772元。但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刚、赵世珍、赵士合、朱文风、赵士宽、沈合兰、李振喜、丁凤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1877422.07元(含执行申请费787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