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天之海医药有限公司、王海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天之海医药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之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梅花园麦华路24号大院10幢。法定代表人:祝天才。委托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周晓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财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天之海医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天之海医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