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1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邵某某,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石塘乡粮站社区。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梨江社区板仓路尚都花园城。被执行人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邵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被执行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邵某某支付人民币110000元,逾期利息6160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793.5元及申请执行费1774元。以上共计126727.5元.但被执行人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72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