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森与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涡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98号原告:王森,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邓卜峰。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县长:熊国洪。原告王森诉被告安徽阜阳天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涡阳县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王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