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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某某联社与杨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联社,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86号原告某某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主任。被告杨某某,男,成人,汉族,大城县人。被告田某某,男,成人,汉族,大城县人。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