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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杰与马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马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486号原告:李杰,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马金德,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杰与被告马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杰申请撤回对马金德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李杰负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雨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