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广辉与刘豫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广辉,刘豫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26号原告:武广辉,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豫晋,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武广辉与被告刘豫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7日开庭,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开庭当日,原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广辉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李炎钊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