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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贺武科与黄成勇、贺文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武科,黄成勇,贺文科,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武科,男,汉族,务工,现住拉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勇,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原审被告:贺文科,男,汉族,现住拉萨市。原审被告:张凯,男,男,汉族。上诉人贺武科因与被上诉人黄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武科以双方达成共识,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武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4元(上诉人贺武科预交),减半收取8052元,由上诉人贺武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德吉卓嘎审判员 玉  珍审判员 拉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达娃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