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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仲夏与郭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仲夏,郭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01号原告:廖仲夏,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娇,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前,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梦辉,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仲夏诉被告郭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仲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仲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仲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廖仲夏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美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