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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泽良与江正再、彭冬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泽良,江正再,彭冬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保82号申请人唐泽良,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申请人江正再,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檟山乡。被申请人彭冬娇,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檟山乡。申请人唐泽良与被申请人江正再、彭冬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泽良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正再、彭冬娇名下银行存款538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唐泽良以其所有的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正再、彭冬娇名下银行存款538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泽良所有的牌号为湘××××××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