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安生与曾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生,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刘安生,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曾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6日,住邓州市。关于刘安生申请执行曾小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刘安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