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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安生与曾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生,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刘安生,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曾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6日,住邓州市。关于刘安生申请执行曾小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刘安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平 搜索“”